(2017)鲁0281执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徐习梅、青岛威龙卡特管道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习梅,青岛威龙卡特管道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12号申请执行人:徐习梅,女,汉族,1982年11月14日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威龙卡特管道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保税区。法定代表人黄竹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徐习梅与被执行人青岛威龙卡特管道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996号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瑞国审 判 员 秦 涛代理审判员 袁明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蔡仙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