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1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罗玉娥与马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娥,马镶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民初1820号原告:罗玉娥,女,汉族,1966年2月24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马镶彬,男,汉族,1985年10月7日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原告罗玉娥与被告马镶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玉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镶彬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玉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贰万伍仟元;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2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约定2016年6月1日前结清,并当场写下借条一份。然而到还款日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经审理查明:被告马镶彬于2016年2月4日向原告罗玉娥借款2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的内容为:“借条今借罗氏门业罗玉娥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于2016年内6月1号前结清借款人:马镶彬2016年2月4号”。上述借款到期后,原告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被告马镶彬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马镶彬向原告罗玉娥借款未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罗玉娥要求被告马镶彬返还借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马镶彬返还原告罗玉娥借款25000元。本案受理费433元,减半收取217元,由被告马镶彬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培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