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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327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永仁县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肖杨翠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肖杨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253号申请人永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肖杨翠,女。本院在执行永仁县人民法院刑庭依据(2016)云2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肖杨翠刑事罚金一中,(2016)云2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决书对被执行人肖杨翠处罚金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2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决书对被执行人肖杨翠处罚金5000元部分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海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