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2327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永仁县人民法院刑庭申请执行肖杨翠刑事罚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永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肖杨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327执253号申请人永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肖杨翠,女。本院在执行永仁县人民法院刑庭依据(2016)云2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肖杨翠刑事罚金一中,(2016)云2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决书对被执行人肖杨翠处罚金50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云232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决书对被执行人肖杨翠处罚金5000元部分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海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兴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