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执费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赖秀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82执费176号被执行人赖秀英,女,196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张金田与被执行人赖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182民初6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本案诉讼费的义务,本案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诉讼费人民币3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赖秀英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182执费176号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 军人民陪审员 卢慧玲人民陪审员 毛晓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周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