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5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蓝炳河与沈珠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炳河,沈珠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820号原告:蓝炳河,男,1968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沈珠里,女,198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原告蓝炳河与被告沈珠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原告蓝炳河在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沈珠里的起诉。本院认为,蓝炳河以需要进一步查找沈珠里经常居住地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蓝炳河撤回对沈珠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为150元,由蓝炳河负担。审判员 赵艺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绍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