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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执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魏孝礼与戚中生、韩素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孝礼,戚中生,韩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381执4511号申请执行人:魏孝礼,男,1973年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戚中生,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被执行人:韩素娟,女,1969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沂市。申请执行人魏孝礼与被执行人戚中生、韩素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381民初33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银行存款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2、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信息,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登记车辆;3、查询被执行人的房地产登记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戚中生名下登记有瀚景园8-2-1002室房产一套,已被(2016)苏0381民初8109号一案查封。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53275元,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并且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并不要求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381民初33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孙先胜审判员  张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胡亚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