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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19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明与任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任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1915号原告:王明,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任瑞,男,1987年8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王明与被告任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还原告借款10000元,并给付利息3800元(自2015年9月7日至2017年4月7日),后期利息由被告继续支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7日,被告因做装潢生意购买材料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万元,原告把1万元现金交给被告,并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口头约定利息2分,没签定借款合同,后被告仅给付4个月利息,就不再给付。现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延未还,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任瑞未答辩亦未提供书面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7日,任瑞因资金周转向王明借款10000元,并书写欠条,欠条载明:“今任瑞向王明借款10000元整,壹万元整,借期一个月,任瑞,2015.5.7。”。借款到期后,被告至今未偿还该借款。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被告于2015年5月7日向本案原告借款1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主张借期内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对原告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任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王明借款10000元,并自2015年9月7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该款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明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被告任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耀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第二十九条借款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以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