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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民初5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刘琼花与姚雅珍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琼花,姚雅珍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7民初5625号原告刘琼花,女,195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姚雅珍,女,194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委托代理人周梅华,女,196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刘琼花与被告姚雅珍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依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琼花、被告姚雅珍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梅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琼花诉称:被告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装修时擅自将分户门朝外开,该门前的通道宽度仅100厘米,被告经常在狭窄的公共走道上洗菜等,对原告的通行和安全造成影响。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将上海市枣阳路XXX弄XXX号306-7室的分户门整改为向内开启;2、赔偿原告2016年8月调取的房产信息费人民币5元;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姚雅珍辩称:被告向外开启的分户门确实会对原告构成影响。被告年纪大了,家里居住情况不太好,之前也向原告赔礼道歉了,希望最好不要整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原告系上海市枣阳路XXX弄XXX号508—9室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告与案外人王某某���上海市枣阳路XXX弄XXX号306-7室的房屋所有权人,王某某已经去世。2015年左右,被告将其分户门安装为向公共走道开启。原告向被告提出异议,2016年9月8日原被告所属物业部门以总门外开为由向被告出具《违法建筑整改通知书》,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恢复原状等。未果。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决如其诉请。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审理中,原告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查询被告产权信息费人民币5元的收据1张,经质证,被告对收据无异议。被告陈述:自己丈夫王某某为306-7室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已经去世。自己和丈夫有两个儿子,本案的民事责任如果需要两个儿子承担的话,其作为母亲愿意代儿子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被告将其分户门向公共走道开启的行为,对原告的通行、安全等构成影响,现被告自愿整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原告提供的房屋查询资料费人民币5元,系原告为本次诉讼实际支出的费用,被告应予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雅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枣阳路XXX弄XXX号306-7室的分户门整改为向内开启;二、被告姚雅珍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琼花2016年8月查询房产信息费人民币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依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 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