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行终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龙行政处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1行终448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龙,男,1964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上诉人李龙因与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治安管理(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南京铁路运输法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的(2017)苏8602行初49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李龙上诉称:1.原审法院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应依法撤销;2.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滥用职权违法立案,用未经批准的传唤证传唤李龙违法;3.行政拘留李龙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存根》,属非法拘禁李龙。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定一审法院依法立案。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本案中,李龙提出的诉讼请求中,既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诉讼请求,也有针对不同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经释明,李龙再次提出的诉讼请求仍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对李龙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伟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明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