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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许某江与闵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江,闵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1429号原告许某江,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闵某平,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江诉被告闵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江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许某江承担。审判员  夏惠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