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2民初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许某江与闵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江,闵某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2民初1429号原告许某江,男,196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闵某平,男,197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光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江诉被告闵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江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许某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270元,由原告许某江承担。审判员 夏惠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詹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