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执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耀银与被执行人侯胜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耀银,侯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053号申请执行人崔耀银,男,194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河洛镇富康北路**号。身份证号:4101811949********。被执行人侯胜利,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温县振兴西路锦都花城*号楼*单元*楼。身份证号码:4108251975********。申请执行人崔耀银与被执行人侯胜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了(2016)豫0825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侯胜利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限侯胜利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院(2016)豫0825民初159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归还崔耀银款1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87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华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