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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民初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重庆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贤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贤斌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3民初2378号原告:重庆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镇香山二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3784220262E。法定代表人:徐志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建,重庆佰锐得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谢贤斌,男,生于1985年6月16日,汉族,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谢贤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谢贤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谢贤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旺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