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05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杜某、孔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杜某,孔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四方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505执保2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杜某,女,1961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孔某,男,196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杜某、孔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生效的(2017)黑0505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杜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双鸭山分行的工资账户内存款,由于该账户已被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冻结,故该笔保全未能实现。冻结被执行人孔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双鸭山分行的卡内存款2万元,卡内现余额43.63元、冻结被执行人张某在中国建设银行双鸭山分行的账户内存款10万元,卡内余额为6152.51元。同时查封了申请执行人刘某担保的位于新兴大街五马路与三马路之间地下商业街商业用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杜某、孔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7)黑0505民初106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海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泽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