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3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冉某某与蒋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3执219号申请执行人:冉某某,男性,汉族,1984年06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被执行人:蒋某某,女性,汉族,1988年09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忠县。本院在执行冉某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渝023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以立即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233执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发军审 判 员 何华林助理审判员 韩国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乐 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