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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武进成、党招弟、王育文、潘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进成,党召弟,王育文,潘书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165号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武进成,男,汉族被执行人党召弟,女,汉族被执行人王育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潘书英,女,汉族申请人白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武进成、党招弟、王育文、潘书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的(2016)陕0527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武进成、党招弟、王育文、潘书英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武进成、党招弟、王育文、潘书英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潘书英5000元、党召弟700元、王育文3000元、武进成2470元,申请人已领取;2017年5月23日武进成自觉履行30000元,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527民初1300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亚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郭亚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