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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81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唐俊、陈旭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俊,陈旭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唐俊。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陈旭盛。申请执行人唐俊与被执行人陈旭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唐俊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桂1281执334号。被执行人陈旭盛应履行的义务为偿还权利人唐俊借款本金11万元及逾期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00元,执行费15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唐俊与案外人陈国华(被执行人陈旭盛之父亲)于2017年4月2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2016)桂1281民初25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陈旭盛偿还唐俊借款本金1100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陈国华于签订协议当日代其子陈旭盛向唐俊支付20000元,剩余90000元陈国华定于2018年1月31日前分期向唐俊支付完毕(支付时可到宜州法院办理亦可自行支付后向法院提交收条存档);二、陈国华按照协议上述第一项履行完毕后,唐俊自愿放弃所有逾期利息,如未按协议第一项履行的,唐俊可向宜州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的执行;三、唐俊在收到本金20000元后,同意宜州法院将被执行人陈旭盛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撤除,并同意宜州法院终结(2017)桂1281执33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四、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陈国华负担(定于2017年5月31日前汇入宜州法院执行通知书注明的案款专户中),执行费1588元由唐俊负担(定于2017年5月31日前交纳)。协议签订后,陈国华即向唐俊支付20000元。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既已达成执行和解,本次强制执行已不必要。陈国华(被执行人陈旭盛的父亲)未按执行和解约定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在申请执行期限内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33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石 晓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韦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