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民初22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怡与罗亚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怡,罗亚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2219号申请人:申怡,女,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罗亚妮,女,汉族,1977年6月22日出生,湖北省十堰市人,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申请人申怡与被申请人罗亚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罗亚妮价值534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怡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罗亚妮(身份证号:)在十堰市公积金中心的公积金账户予以冻结;二、对被申请人罗亚妮在十堰市地税局车城分局的工资(除生活费外)予以冻结;三、对被申请人罗亚妮在诉XX、周军一案(2015)鄂茅箭执字第00887号中的执行款项予以冻结;四、查封被申请人罗亚妮所有的位于五堰街办北街社区东山苑智慧星座28幢28号房屋(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字第××号);五、对申请人申怡所有的位于茅箭区五堰街办北京北路109号9幢(房权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全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梦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