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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3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明波与张明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明波,张明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3执180号申请人:张明波,男,汉族,贵州省金沙县人。被执行人:张明钊,男,贵州省金沙县人。本院立案执行的张明波申请执行张明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明波与被执行人张明钊已达成和解并履行,申请人张明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3执1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世康审判员  孙 迅审判员  马琳波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吴 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