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29执2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曾民仲、林敦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民仲,林敦发,吴林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9执2090号申请执行人:曾民仲,男,193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林敦发,男,196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被执行人:吴林娇,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浙0329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曾民仲与被执行人林敦发、吴林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林敦发、吴林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林敦发、吴林娇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曾民仲支付借款1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2月2日起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林敦发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曾民仲支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从2015年2月2日起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23元、执行费3350元,但被执行人林敦发、吴林娇未履行,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林敦发、吴林娇财产等相关线索。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及临柜向有关财产管理机关查询了被执行人林敦发、吴林娇的银行开设账户存款、淘宝、支付宝、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账户。本院列被执行人林敦发、吴林娇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告知申请人有关执行情况,申请人同意本案先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待具备执行条件后,本案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9执209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丽清代理审判员 叶广放代理审判员 张 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