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6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洪亮与被告金顺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亮,金顺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3183号 原告朱洪亮,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老河土乡。 被告金顺祚。 原告朱洪亮与被告金顺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淼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洪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朱洪亮承担。 审判员 张淼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丛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