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06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朱洪亮与被告金顺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洪亮,金顺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6民初3183号 原告朱洪亮,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老河土乡。 被告金顺祚。 原告朱洪亮与被告金顺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淼独任审判,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洪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朱洪亮承担。 审判员  张淼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丛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