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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执2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清仁与徐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清仁,徐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执2282号申请执行人刘清仁,男,194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徐拥华,男,1971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如东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刘清仁与被执行人徐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23民初50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本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为人民币101250元,另有执行费人民币1419元,均未能执行到位。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要求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是权利人对自己民事权利依法进行处分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仍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刘清仁撤销本案执行的申请;本院(2016)苏0623民初508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惠慈代理审判员  高亚雷代理审判员  高沿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朱红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