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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刑更2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卢根兴非法行医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根兴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279号罪犯卢根兴,又名戴全法,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汤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汤少刑初字第12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卢根兴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责令被告人卢根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人民币17101.5元。宣判后,2013年12月12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卢根兴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卢根兴于2010年以来,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的情况下,在汤阴县韩庄乡娄湾村借用他人房屋非法行医。2012年11月30日,被害人郭某某到其住处治疗腰间盘突出,2012年12月7日下午郭某某死于其住处。经鉴定,郭某某系乌头碱中毒导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罪犯卢根兴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表扬7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卢根兴减刑,已经过分监区警察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卢根兴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根兴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靳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