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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叶旗明与宁海县西店煌佳灯具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旗明,宁海县西店煌佳灯具厂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26民初772号原告:叶旗明,男,196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台州市三门县,现住宁海县。被告:宁海县西店煌佳灯具厂,住所地:宁海县西店镇王家村西店北路。经营者:王世成。原告叶旗明与被告宁海县西店煌佳灯具厂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叶旗明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叶旗明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泽炜人民陪审员  许金金人民陪审员  洪永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