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民终1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韦有计与成家武、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家武,王磊,韦有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民终13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家武,男,1973年3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磊,女,1972年6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韦有计,男,1979年10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上诉人成家武、王磊因与被上诉人韦有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6)苏0707民初10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一审法院于2017年2月27日向上诉人成家武、王磊发出《催交上诉费通知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后,上诉人成家武、王磊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成家武、王磊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汪家元审判员 王宜东审判员 王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铖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