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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2民初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建鹿与高琴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鹿,高琴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153号原告:高建鹿,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委托代理人:程振功,系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110104099。被告:高琴花,女,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现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宝,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361638。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鹿诉被告高琴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鹿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80元,由原告承担5090元,退回原告5090元。审 判 长  熊 艳人民陪审员  胡小华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