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2民初5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高建鹿与高琴花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鹿,高琴花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02民初5153号原告:高建鹿,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委托代理人:程振功,系江西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110104099。被告:高琴花,女,1988年9月27日生,汉族,户籍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现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代理人:张海宝,系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361638。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建鹿诉被告高琴花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建鹿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建鹿撤回起诉。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180元,由原告承担5090元,退回原告5090元。审 判 长 熊 艳人民陪审员 胡小华人民陪审员 张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熊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