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民终1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石艳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石艳亮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民终173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凤荣,河北志达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彤,北京市道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艳亮,男,汉族,1982年3月29日出生,住廊坊市万达广场C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锋,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玲玲,河北张克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艳亮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2016)冀1003民初4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为了减少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60元,减半收取1230元,由上诉人廊坊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海潮审 判 员 任 浩代理审判员 郑培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崔占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