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执异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贾荣玲、赵红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荣玲,赵红梅,张绪源,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6执异22号案外人:刘盼,女,1989年4月4日出生,28岁,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案外人:黄玉东,男,1989年8月17日出生,27岁,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申请执行人:贾荣玲,女,1956年9月2日出生,60岁,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赵红梅,女,1981年10月20日出生,35岁,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张绪源,男,1980年1月8日出生,37岁,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机构代码:567535188。法定代表人:赵红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贾荣玲与赵红梅、张绪源、淮北市龙威置业有限公司(简称龙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2016)皖06执14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刘盼、黄玉东于2017年5月10日对该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盼、黄玉东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案外人刘盼、黄玉东撤回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刘盼、黄玉东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敦全审 判 员  王 艳代理审判员  袁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博晓东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