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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2执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杨运安、张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杨运安,张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22执保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法定代表人:王晶,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翔,该支行员工。被执行人:杨运安,男,196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执行人:张缦华,女,196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杨运安、张缦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中,被执行人杨运安、张缦华已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保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7)皖0522民初86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天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