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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3民初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贤柄与潘凤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贤柄,潘凤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23民初403号原告:张贤柄。被告:潘凤丽。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贤柄与被告潘凤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贤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少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尔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