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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财保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胡译文、邓迎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译文,邓迎媛,罗国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财保18号申请人:胡译文,女,汉族,1983年12月18日出生,住韶关市浈江区。被申请人:邓迎媛,女,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被申请人:罗国雄,男,汉族,1977年10月15日出生,住韶关市武江区。申请人胡译文与被申请人邓迎媛、罗国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胡译文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邓迎媛、罗国雄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胡译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邓迎媛、罗国雄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胡译文用作财产保全担保的权属人为刘金银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十里亭镇五里亭良村公路2号韶关碧桂园翠山峰景12街43房屋一套。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辉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邓文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