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4执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巴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巴图,吴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4执1420号申请人巴图,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吴江,男,蒙古族。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巴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鄂托克旗人民法院(2015)鄂托民初字第205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吴江给付申请人巴图借款270500元本金及其利息,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经五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梁 海 荣审 判 员 召日格图代理审判员 高 艳 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 智 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