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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2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李某、杜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杜某,杜某1,石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2446号之一申请人:李某,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华,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璟,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杜某,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申请人:杜某1,男,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石某,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杜某、杜某1、石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杜某、杜某1、石某在金融机构存款700000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李某提供担保函一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手续)。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杜某、杜某1、石某在金融机构70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或者查封其价值相应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秦志奇审 判 员  张 群人民陪审员  王 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