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7执55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冯明、王万萍、王莞朝、刘建玲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冯明,王万萍,王莞朝,刘建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55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重庆市合川区久长街2号,组织机构代码70938011-9。法定代表人赵光明,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冯明,男,汉族,1969年01月2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执行人王万萍,女,汉族,1970年01月02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王莞朝,男,汉族,1967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刘建玲,女,汉族,1970年05月25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执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冯明、王万萍、王莞朝、刘建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7日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对王莞朝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世纪大道房屋进行网络拍卖。2017年5月7日,买受人王译竟以54281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重庆市合川区南办处世纪大道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王译竟所有。房屋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王译竟。二、买受人王译竟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 兵审 判 员 马耀明代理审判员 杨 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雷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