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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21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何少甫与李建广、贾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少甫,李建广,贾瑞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1民初825号原告:何少甫,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现住宝丰县。被告:李建广,男,1971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贾瑞珍,女,198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原告何少甫与被告李建广、贾瑞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何少甫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少甫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回对李建广、贾瑞珍起诉的申请,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少甫撤诉。案件受理费1900元,减半收取计950元,由何少甫负担。审判员  徐烨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涵附:本案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