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581刑初6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肖明城、李学兴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明城,李学兴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81刑初680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明城,男,1994年8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周宁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李学兴,男,1996年10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开州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6日被取保候审。石狮市人民检察院以狮检公刑诉(2017)6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明城、李学兴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明城、李学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石狮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日1时许,被告人肖明城、李学兴饮酒后,由被告人肖明城无证驾驶闽C×××××二轮摩托车载被告人李学兴至石狮市宝盖路德威加油站,随后被告人李学兴无证驾驶该车辆从该加油站至新世纪建材厂附近的垃圾桶旁停放。被告人肖明城因在该加油站闹事,而在前述地点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肖明城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07.6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同日3时许,被告人李学兴驾驶上述车辆回至石狮市新法院对面大埔村其家中,后在其家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被告人李学兴血液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17.4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明城、李学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春兰等人证言,酒精浓度检验报告书,监控视频截图,公安机关工作说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及被告人肖明城、李学兴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明城、李学兴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肖明城、李学兴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预缴罚金,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明城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且驾车时血液中的酒精浓度达200mg/100ml以上,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学兴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明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李学兴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3日起至2017年6月19日止。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荣添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子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