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38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冯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冯真,李雪康,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民终38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28号一座二幢1901室、1902室、1906室、1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52884865N。负责人:梁钢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志修,男,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真,男,194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观涛,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伙娟,广东提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雪康,男,1967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137A。法定代表人:陈汉忠。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保险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真、李雪康、佛山市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汽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89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冯真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雪康承担各项费用合计55757.20元,佛汽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3.李雪康、佛汽公司、太平保险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7月24日8时16分,李雪康驾驶粤E×××××号大客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桂西路朝安路口时,因疏忽大意,与由冯真骑乘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及冯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雪康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冯真不负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冯真被送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6年8月8日出院,住院15天,共产生了医疗费8518.11元、护理费1440元,均由佛汽公司垫付完毕。2016年10月26日,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冯真的损伤达十级伤残。冯真为此支付了鉴定费1500元。冯真是城镇居民,因本起事故定残时为70周岁。李雪康驾驶的粤E×××××号大客车的注册登记车主为佛汽公司。李雪康是佛汽公司雇请的员工,在事故发生时正履行职务行为。该车辆在太平保险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冯真因本起事故所致各项损失合共44357.20元(详见一审判决书附表)。一审法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法院予以采信。在民事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对于冯真的损失44357.2元,应由太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800元(一审判决书附表第1-2项损失)、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42557.20元(一审判决书附表第3-6项损失),合共赔偿44357.20元予冯真。对于冯真超出法院核定上述范围的请求,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冯真的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故李雪康、佛汽公司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佛汽公司已垫付冯真的费用,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自行向太平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综上,冯真在本案中尚应得的赔偿款总额为44357.2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太平保险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44357.20元予冯真;二、驳回冯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96.97元(冯真已预交),由冯真负担121.97元,太平保险公司负担475元。太平保险公司负担的份额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冯真,法院不另收退。上诉人太平保险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太平保险公司只承担3600元的赔偿责任;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冯真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的赔偿项目及金额存在错误。一、一审判决残疾赔偿金34757.20元不合理。冯真提供的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的伤残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冯真的入院记录记载“踇趾近节外侧见1CM小伤口,右第二足趾中节处完全断裂伤”,可见其踇趾仅仅为软组织挫裂伤,裂伤长度为1CM,并无骨折等病理损伤基础。根据足趾缺失程度区分,第二足趾缺如占一足足趾的10%,故鉴定机构以冯真右足趾趾间关节功能丧失,右足第二趾缺如,相当于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0%以上评定其构成十级伤残无依据。请求二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冯真的损伤进行重新鉴定。二、一审判决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不合理。如上所述,冯真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明显不合理,故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待重新鉴定结论出来后再予以认定。被上诉人冯真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李雪康、佛汽公司二审诉讼中未作陈述。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赔偿项目是否合理的问题。关于伤残等级是否合理的问题。首先,冯真因本案事故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并行右足伤口清创缝合+右足第二足趾截趾术,出院诊断为:1.右第二足趾中节毁损伤;2.右足踇趾、第2足趾皮肤软组织挫裂伤等。其次,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及其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时鉴定人审查了冯真住院时的病历资料和影像片,并对冯真进行体格检查,检查时冯真跛行入检查室,趾间关节功能丧失,右足第二趾缺如,右足第一趾皮肤感觉麻木。广东经纬司法鉴定所认为冯真经过手术等治疗,现伤情稳定,但仍遗留右足第1趾趾间关节功能丧失,右足第二趾缺如,相当于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0%以上。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国家标准№4.10.10.(e)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最后,太平保险公司虽然对鉴定意见持有异议,但在诉讼过程中未能提交足以反驳鉴定意见的证据,故本院对其异议主张不予支持。因此,一审法院对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以此作为计算冯真残疾赔偿金的依据,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维持。太平保险公司关于重新鉴定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冯真因本案事故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且其不承担本案事故责任,故一审法院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酌定支持冯真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合理,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案件处理结果恰当,本院予以维持。太平保险公司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8.93元,由上诉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吴健南代理审判员 袁秋华代理审判员 唐铭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