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民初10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任义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81民初1038号原告任义,男,蒙古族,1968年11月2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沿山路一委158号。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负责人李占成,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任义诉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霍林郭勒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任义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任义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2元,减半收取646元(原告任义已预交),由原告任义负担。审判员 包淑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