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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3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晓波与合肥光业商贸有限公司、钟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波,合肥光业商贸有限公司,钟华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3638号原告:王晓波,男,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合肥光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112号万豪广场B座1121室。法定代表人:钟华洋。被告:钟华洋,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原告王晓波与被告合肥光业商贸有限公司、钟华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王晓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晓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波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元,由原告王晓波负担。审判员  刘晓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