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异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朱守俊与章高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高杰,朱守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异4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章高杰,男,汉族,1944年4月7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申请执行人朱守俊,男,汉族,1974年8月15日生,住江苏省洪泽县。申请执行人朱守俊与被执行人章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裁定冻结章高杰养老金帐户存款10万元。章高杰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组成合议庭进行评议,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章高杰称:因为章启勇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本人养老金帐户被查封,一年多来无生活来源,生活困难。本人已74周岁,除正常生活需要的基本生活费外,本人还患有高血压、××、××、××,需长期服药、定期检查化验和手术治疗。本人除退休养老金外无其他生活来源,请求法院从裁定书下达起保留本人每月2800元养老金,以保证本人养老生活费及医药手术费。经审查查明:原告朱守俊与被告章启勇、章高杰、朱从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4)泽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判令被告章启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朱守俊支付欠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章高杰、朱从祝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章高杰、朱从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章启勇追偿。由于被告章启勇未按期履行债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以(2015)泽执字第8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异议人章高杰养老金存款10万元。另查明,因章高杰年纪较大,患有高血压、××、××、××。上述事实,有本院(2014)泽民初字第1927号民事判决书和异议人陈述及提供的相关疾病诊断、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为异议人章高杰每月保留多少养老金为宜?本院认为,相较于普通债权,人的生命健康权更为重要。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章高杰有义务偿还所负债务,但在执行过程中应保留其必须的基本生活费用,其中也应包含因年岁较高必要的医疗费用。结合本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用和最低工资标准等因素,目前为其保留每月1200元的养老金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章高杰养老金帐户每月保留1200元,从本院(2015)泽执字第825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之日算起,在每年提取执行款时返还给章高杰本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申请复议书及副本三份,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小波审判员 胥福元审判员 石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