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5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高林林、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林林,陈明,张根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5执25号申请执行人:高林林,女,1986年7月2日,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陈明,男,1971年7月12日,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被执行人:张根金,女,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永修县。本院在执行高林林与陈明、张根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标的30331.5元,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到位30331.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陈明采取了拘留强制措施,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5执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勇审判员 詹恒和审判员 童懿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