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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与泸州市通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泸州市通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761号原告: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114号。法定代表人:宋鹏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根成,男,1957年4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华钦,河南德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通达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昌林,总经理。原告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通达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其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郑州市华中建机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丽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