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3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红霞与南京云房源软件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云房源软件服务有限公司,李红霞,赵兰平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民终32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云房源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中山南路371号。法定代表人:方金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刚,男,该公司法务主管,住陕西省武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红霞,女,196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赵兰平,女,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鸣(系赵兰平丈夫),住南京市鼓楼区。上诉人南京云房源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房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红霞、赵兰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11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云房源公司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屋满五年,是被上诉人李红霞的个人承诺,上诉人在签约时,发现房屋登记时间不满五年,并就此询问了李红霞,李红霞给出“曾做过更名,房子已满五年”的理由,上诉人遂在合同中注明房屋满五年,并就此事与买卖双方进行确认,李红霞亦对合同进行了签字确认。后因房屋不满五年产生个税,系李红霞对上诉人的不实陈述及在合同中的虚假承诺造成,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已尽到审慎义务,不存在过错,更不存在违约责任。被上诉人李红霞辩称,我方与原审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带着房产证,房产证上并无更改的情形,上诉人与我方签约时签了很久,也没有询问过有无满五年的事情,中介公司应当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属于其工作职责。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赵兰平辩称,其认同上诉人的意见,也认为上诉人不应承担责任。李红霞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云房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6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178号5幢1102室房屋(以下简称1102室)(建筑面积132.81平方米)原系原告所有,产权证记载的登记时间为2013年10月28日。2016年3月26日,经被告居间,第三人(乙方,买受方)与原告(甲方,出卖方)签订《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将1102室出售给第三人,房屋价款349万元,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定金2万元,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8万元,上述定金10万元于甲、乙双方交付房款时冲抵房款;过户当天乙方支付260万元,最迟支付时间为2016年5月5日,其中的190万元于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用于协助甲方办理涉案房屋的解押,乙方于出件当天支付甲方74万元,房屋交付当天支付尾款5万元;甲、乙双方定于甲方拿到全部房款后5个工作日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于2016年6月15日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所有户籍关系迁出;甲方不承担税费,349万为净得价,乙方承担的税费为契税、产权登记费等,其中个人所得税一项被划掉;甲方承诺交易房产系其唯一一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书满5年,因甲方承诺不实或者不配合出具承诺,多出的税费由甲方承担等等。当日,三方签订《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被告为第三人、原告提供居间服务,并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贷款手续等相关事宜;第三人向被告支付中介费66000元;被告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提供居间服务,不得在服务过程中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情况,若买卖双方任一方要求,被告可就交易房屋的交易政策及流程提供咨询服务等等。签订合同当天原告向被告、第三人出示了1102室的所有权证。后买卖双方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2016年8月15日,黄建鸣、赵兰平以云房源公司、李红霞为被告诉至一审法院,要求两被告承担个人所得税26000元。2016年10月27日,一审法院作出(2016)苏0106民初7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李红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黄建鸣、赵兰平26000元;二、驳回原告黄建鸣、赵兰平的其他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2017年1月5日,原告按照上述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一审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居间服务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效力性禁止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被告促成买方与卖方就涉案房屋签订《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时,已经审核了原告提供的产权证,知晓房屋登记的年限,却在其提供的上述合同中约定“房屋所有权证书满5年”。被告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其提供的服务不细致、不规范,没有尽到注意、告知义务。因此被告对于本案合同关于房屋登记年限的约定,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作为原房屋所有权人,本应清楚知晓其房屋的状况,其对于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登记年限的约定疏于审核,存在过错,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原、被告就房屋买卖合同中关于房屋登记年限的约定均存在过错,且过错责任相同,双方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被告承担个人所得税13000元。综上,被告应支付原告费用13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被告南京云房源软件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红霞13000元。二、驳回原告李红霞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李红霞负担115元,被告南京云房源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本案中,上诉人云房源公司作为专业的房产中介公司,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应当对合同标的的相关情况尤其是涉及到房屋年限、税费等涉及买卖双方切身利益的专业问题进行审慎审查和判断。上诉人在促成被上诉人与原审第三人签订《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的过程中,在已审核房屋产权证、明知涉案房屋登记年限的情况下,未核实相关依据,即在提供的上述合同中约定“房屋所有权证书满5年”,未能尽到充分的注意、告知义务,存在一定过错。被上诉人作为卖房人,本应清楚知晓房屋状况,但却对房屋买卖合同中对房屋登记年限作出不实承诺,亦存在相应过错。原审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依据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酌定上诉人承担13000元的赔偿责任系依法行使裁量权,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云房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50元,由上诉人南京云房源软件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飞鸽审判员 许云苏审判员 马 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戴 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