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1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赣州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唐香莲、林东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赣州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唐香莲,林东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1175号原告:赣州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豪德水岸新天D3栋5C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892278562。法定代表人:黄礼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卫权,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唐香莲,女,197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被告:林东升,男,1975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原告赣州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唐香莲、林东升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赣州市鸿泰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3元,减半收取计99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明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俊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