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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4执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忠东与X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忠东,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504执826号申请执行人:杨忠东,男,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工人,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1966年9月30日出生,马钢南山矿汽修车间职工,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所作出的(2017)皖0504民初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025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郑贵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