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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邱尧申请执行潘广友借款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邱尧,潘广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57-2号申请人邱尧被执行人潘广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潘广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广友在平昌县涵水镇五庙村村民委员会尚有工程款未领取。现该村村委会同意在此款中扣取并由申请人直接在涵水镇政府下属财政所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由平昌县涵水镇五庙村村民委员会扣留被执行人潘广友应领取的工程款399962.33元(其中本金160000元,利息142583.58元,迟延履行金97378.75元),并由申请人邱尧直接办理领款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牛秀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