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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1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方定与重庆科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定,重庆科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1727号原告:方定,男,汉族,1956年2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信明,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华,重庆市潼南区大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重庆市潼南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重庆科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缙善路70号附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54091856A。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定与被告重庆科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方定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方定负担。审判员  龙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