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陈塞晶、三亚荔枝沟艺藤竹社家居生活馆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塞晶,三亚荔枝沟艺藤竹社家居生活馆,王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5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塞晶,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海口市龙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荔枝沟艺藤竹社家居生活馆,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负责人:陈塞晶,女,195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海口市龙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胜,男,195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上诉人陈塞晶、三亚荔枝沟艺藤竹社家居生活馆因与被上诉人王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1956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陈塞晶、三亚荔枝沟艺藤竹社家居生活馆上诉称,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未约定解决纠纷的管辖地,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中关于管辖地的约定为其私自在上诉人手写的送货核对单上添加,上诉人对此并不知情,上诉人在该证据上的签字的意思表示是仅对货品数量和价格的确认,并不能视为双方对管辖法院的约定。上诉人认为本案应该由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诉讼管辖权的确定,系受诉法院对案件程序事项所作的审查和认定,不涉及对案件实体问题的审理和判断。原告起诉时应主张并提供证据证明其起诉属于受诉法院管辖,被告对管辖依据有异议时,亦应提出明确主张并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主张讼争《三亚艺藤竹社订货发货清单》的真实性有待庭审审查认定,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畴,其对协议管辖条款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却未予举证,故其关于协议管辖条款不能适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涉案《三亚艺藤竹社订货发货清单》约定”双方之间合同履行地在佛山市南海区在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泌冲大沙村。如发生纠纷由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管辖条款可以认定为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纠纷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上述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合同履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据此,原审法院作为有效管辖条款约定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翔审 判 员 周辉代理审判员 陈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