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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1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贺华与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华,刘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271号申请执行人贺华,女。被执行人刘爱平,男。申请执行人贺华与被执行人刘爱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2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华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万元及利息10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保全费人民币3020元,并要求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刘爱平名下房产一处,现无法变现,故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27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助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雄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