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于良栋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良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03刑初226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良栋,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方城县。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7月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11月2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2月16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良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光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良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于良栋酒后驾驶豫R×××××小型汽车,沿南阳市滨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原南阳市电视台附近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于良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3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良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要求依法判处。被告人于良栋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当庭表示认罪,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于良栋酒后驾驶豫R×××××小型汽车,沿南阳市滨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原南阳市电视台附近处时,被南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第三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于良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63mg/100ml。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于良栋照片及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于良栋的年龄等基本情况,说明被告人于良栋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前科查询证明被告人于良栋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7月7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3)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1月25日20时许50分许,于良栋在南阳市滨河路南阳电视台门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查纠记录:4-5证明民警魏涛、王同戊执勤查纠经过。(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5)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人于良栋的驾驶证、车辆行驶证情况。(6)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于良栋的驾驶证被吊销的事实。2、被告人于良栋的供述和辩解今天晚上我和朋友在独山大道和新华路交叉口和吃饭,中间我喝了三两白酒,吃完饭一个朋友开着车到烟厂门口,然后我开着沿仲景路自北向南行驶至滨河路,然后沿滨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老南阳电视台门口处时,被交警查获,后来我被带到南阳市天伦医院进行抽血。今天晚上喝的酒,喝的是白酒,我喝有三两左右。我对酒精含量为108.63mg/100ml没有异议。被告人于良栋的供述证明了其于2016年11月25日晚驾驶豫R×××××小型汽车沿滨河路自东向西行驶至老南阳电视台门口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的事实。3、鉴定意见南阳市市公安局(宛)公(交)鉴(酒)字(2016)02380号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报告,鉴定人:惠广玺、丁玲鉴定时间2016年11月25日,从送检的于良栋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8.63mg/100ml。证明被告人于良栋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能互相印证,被告人于良栋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良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达到108.63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良栋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良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于良栋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驾驶车辆的时间、地点、酒精含量、认罪态度、前科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于良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邢 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昂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