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40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林燊健与曹德强、蔡展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燊健,曹德强,蔡展良,黄培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4048号原告:林燊健,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清,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琦,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曹德强,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凯麟,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展良,男,1981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培慧,男,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原告林燊健诉被告曹德强、蔡展良、黄培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23日,原告林燊健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燊健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435元,减半收取计6218元,由林燊健负担。审判长 何文璋审判员 姚红波审判员 黎 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彭诚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